《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四川省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省级政府规章。该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民用航空材料销售作为无人机产业链的重要环节,虽不直接属于飞行活动,但《规定》通过产品质量溯源、销售者义务等条款,对销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
根据《规定》相关精神,销售民用无人机及其所用航空材料(如机体结构件、动力系统、飞控模块、通信导航设备等)的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民航行业标准。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无生产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无人机整机或关键航空材料。对于涉及飞行安全的关键部件,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规定》要求无人机销售者应当记录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身份信息、产品型号、序列号等,以备追溯管理。就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而言,尤其是飞控计算机、导航模块、图传系统等可单独流通的关键部件,销售者宜参照上述要求,建立材料销售台账,记录部件唯一识别码及购买者基本信息。此举既有助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也能在发生飞行安全事故时配合监管部门查明材料来源。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无人机从事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销售者不得明知购买者购买航空材料用于非法改装无人机(如加装危险载荷、干扰民航通信导航设备、突破电子围栏限制等)而仍向其销售。对于明显异常的大批量采购、要求提供非法改装技术支持等情形,销售者应予以拒绝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规定》建立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销售者在销售无人机整机时,应当告知购买者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对于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若所售材料组合后可构成完整无人机(如销售全套散件),销售者应参照整机销售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提示购买者履行实名登记及飞行报备义务。若仅销售单一替换部件(如螺旋桨、电池、机架),虽不直接触发实名登记,但销售者仍应提示购买者确保部件与已登记无人机匹配使用。
《规定》强调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安全负责。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者发现所售材料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购买者,并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销售者应保存完整的进销货记录,以便在缺陷产品追溯中提供准确信息。对于涉及失去动力、失控、通信中断等严重安全隐患的航空材料,销售者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民航监管部门报告。
为落实《规定》要求,从事民用航空材料销售的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健全供应商审核制度,只销售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材料;第二,完善进销货台账,保留产品合格证明及购买者信息;第三,在销售场所或网络销售页面明示无人机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及实名登记提示;第四,对员工开展法规培训,使其了解禁止向非法改装活动提供材料的规定;第五,主动关注民航、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无人机产品安全信息,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虽以飞行安全管理为核心,但其对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辐射至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领域。销售者应准确理解自身在产品合规、信息登记、流向追溯等方面的义务,将安全管理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共同维护低空安全秩序。